优秀青少年维权岗


来源:  更新日期:2008-1-15 9:30:51  浏览次数:
 
  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?
   
  创建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活动在共青团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、司法、民政、文化、广播电影电视、工商、新闻出版、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广泛开展。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原则上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,主要包括: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;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;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;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、戒毒所;基层司法所及律师事务所、法律援助中心、监督、少管所、劳教所;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;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、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。站、点;商场的青少年食品、用品销售柜台;文化监督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、所新闻媒体的相关栏目等。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分为全国、省、地市、县(区)四级,全国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由团中央和相关部委共同命名,省级、地市级和县(区)级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由省级、地市级、县(区)级活动主办单位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。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、考察,核准制度。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,严格考核,认真评比。各地、各行业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,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,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,予以命名表彰,并纳入各行业职工奖励体系进行奖励。对已命名的各级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也要进行考察评比,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。
   
  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”活动的创建条件和标准是什么?
   
  (1)深入宣传、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、法规,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,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,为他们踏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、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。
  (2)在侦查、检察、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,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;大力开展扫“黄”打“非”、缉毒工作,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;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、感化和挽救工作,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,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。
  (3)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、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造、帮教;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,结合实际,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,通过教育、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;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。
  (4)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,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,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;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、护理、教育、康复工作,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、保护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,措施得力,成效显著。
  (5)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、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,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、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封建迷信音像、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,净化文化市场,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;发挥舆论、传媒优势,普及有关法律知识,大胆揭露、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,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,效果显著。
  (6)加强质量法制教育,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,加强对青少年食品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,保证青少年食品、用品质量;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加大对制造、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。文化制品的打击力度,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,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。
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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