滁州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办法


来源:  更新日期:2008-4-8 17:18:55  浏览次数:
 
  

第一章   

 

第一条 为了促进滁州市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广泛、深入、持久地开展,规范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,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是指以青年为主体,在生产、服务和管理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、创造一流工作业绩,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机构认定的优秀青年集体。

第三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,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,以科学管理为手段,以岗位建设、岗位创优为重点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

第四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“条块”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谁命名、谁管理的原则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领导

 

第五条 全市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由市“青年文明号” 创建活动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)统一领导和管理。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由团市委、各相关行业市主管部门共同组成。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团市委青工部,负责对全市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的指导、检查、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。

第六条 成立市“青年文明号”评审委员会,负责对申报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青年集体进行评审和考核验收。

第七条 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聘请“青年文明号”特邀监督员,对全市创建活动和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进行监督。

第八条 各系统、单位要相应成立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领导小组,加强对本系统、本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,并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及物质保障。

第九条 市级 “青年文明号”由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统一命名,其他任何部门、单位不能自行命名或授予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。

 

第三章  基本条件和标准

 

第十条 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基本条件和标准:

1青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8周岁,集体人数宜不超过50人;

2、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,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,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

3、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,钻研技术,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,青年职工岗位技能达标,有相当数量的青年岗位能手;

4、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,取得突出成绩,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;

5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,有明确的创建计划、细化的创建标准、醒目的创建标识、有形的创建载体;

6、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,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。

 

第四章   

 

第十一条 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要严格按照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制定的《滁州市“青年文明号”认定标准体系》开展创建。

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,密切配合,做好青年集体创建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指导工作,把好质量关,确保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。

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的青年集体创建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,首先要申报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。申报程序如下:

1、申报。市直单位的青年集体申报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,申报材料一般通过本单位的团组织向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申报;本单位没有团组织的,可以直接申报;在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,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;

2、审查。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。

3、认定。审查合格的,认定为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;审查未通过的,3个工作日内告之审查结果。

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青年集体在被认定为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后,要按照《滁州市“青年文明号”认定标准体系》的要求开展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创建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县级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和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,经过开展创建活动,且自评达到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 认定标准体系要求的,即可开展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申报工作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 

第十六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、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。原则上,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,方可申报上一级别的“青年文明号”。

第十七条 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申报程序:

1、申报。县级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申报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,申报材料一般通过团县市区委进行申报;在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,也可以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,但要征求地方团组织意见。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创建集体申报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,申报材料一般通过本单位的团组织进行申报;本单位没有团组织的,可以直接申报;在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,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;

2、初审。团县市区委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初审合格后,向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申报;

3、审查和考核。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,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。审查合格的,由市“青年文明号”评审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考核验收;审查未通过的,3个工作日内告之审查结果;

4、公示。考核验收合格后,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;

5、命名和授牌。公示结束后予以命名和授牌。

 

第六章  表彰奖励

 

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的集体,由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下发文件予以表彰,并授予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。

第十九条 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将大力宣传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先进事迹,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。

第二十条 对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二十一条 各地、各行业要把获得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,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。

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,从工资奖金、学习深造、晋级晋职等方面对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奖励,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。

第二十三条 定期评选表彰全市“十佳‘青年文明号’”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,荣获全市“十佳‘青年文明号’”的青年集体优先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。

 

 

第七章  监督与管理

 

第二十四条 监督。“青年文明号”接受社会监督和特邀监督员监督,社会各界、人民群众和特邀监督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质询,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办公室要及时核实情况,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。

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“青年文明号”档案。各地、各行业要建立健全“青年文明号” 档案,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和工作动态,为加强管理提供依据。

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”挂牌制度。凡获得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的集体,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和“‘青年文明号’信用公约”牌匾。

第二十七条 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牌匾由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。

第二十八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动态管理,不搞终身制,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。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在命名表彰满2年的前1个月向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申请重新认定。

第二十九条 凡“青年文明号”发生以下情况的,即取消其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,允许其将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留作纪念,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。

1、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%

2、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8周岁;

3、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%

第三十条 凡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发生以下情况的,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,摘除其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,并向其上级单位通报。

1、集体中有违法、违纪现象发生;

2、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;

3、出现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,经查属实;

4、不按时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“青年文明号”的严肃性,各级“青年文明号”要认真维护、管理好“青年文明号”牌匾。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,该“青年文明号”必须向“青年文明号”授予单位报告,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。

 

第八章  附 则

 

第三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地、各行业及各单位可根据实际,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层次的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办法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在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委会办公室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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